•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已经国务院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我市户籍劳动者可按规定到其经营机构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农民工)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妇女经妇联推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8万元。
  • 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