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项==>审批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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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内容:申办职业介绍机构。 审批对象:汕头经济特区内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 审批理由:加强劳务中介机构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审批依据: 1、《汕头经济特区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 2、《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22条规定。 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 4、《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 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职业介绍场所; 3、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资金; 4、明确的业务范围、服务宗旨; 5、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6、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7、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8、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提出申请; 2、审核申报材料并对申办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 3、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审批方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审批时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承办科室:劳动就业科 联系电话:8432529 审批单位: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内容:从市外调进工人。 审批对象:各用人单位拟调入的工人。 审批理由:工作需要;照顾夫妻两地分居;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审批依据: 1、汕市劳[1989]149号《市直和市辖区及中央、省、部队驻汕单位工人调动的若干规定》; 2、汕府[1996]207号《汕头市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4条规定; 3、国发[1991]41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审批条件: 1、从市外调工的基本条件: ①现实表现好,无犯罪记录; ②原来从事或所学的工种(专业)与调入拟安排的工种(专业)对口; ③非紧缺工种的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④年龄在40周岁以下; ⑤身体健康; ⑥已婚工人,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随迁子女原则上为1名。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的基本条件: ①现实表现好,无犯罪记录; ②夫妻两地分居二年以上,一方居住在本市且具有汕头市区户口关系的; ③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国家承认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技师的配偶,年龄可再适当放宽; ④身体健康; ⑤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随迁子女原则上为1名。 3、驻市区部队军官(含民航飞行员)的配偶调工的基本条件:具备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批文或民航局的批文。 审批程序: 1、由调动职工按规定填妥《工人商调登记表》; 2、由职工按调动理由(条件)提供有关材料; 3、企业(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同意(区属单位的需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在《工人商调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4、按调出方主动发函商调的原则办理; 5、按分级审批权限批准调动(调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有市编委或人事局的编制计划)。 审批方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审批时限: “随军家属”员工调动时限:调动资料及手续完备的5个工作日办结; “解决夫妻分居”员工调动时限:调动资料及手续完备的5个工作日办结; “紧缺、优先工种”员工调动时限:调动资料及手续完备的5个工作日办结; “控制工种”员工调动时限:调动资料及手续完备的10个工作日办结。 承办科室:劳动工资科 联系电话:8271305 审批单位: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外国人就业证》及其延期;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其延期。 审批对象:申请聘雇外国人以及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及其受聘人员。 审批理由:调控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汕就业的行业、工种。 审批依据: 1、劳部发[1996]29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规定》第11条; 2、劳部发[1994]102号《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7条。 审批条件: 1、用人单位拟雇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内地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拟聘雇的外国人在汕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②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③无犯罪记录; ④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⑤持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用人单位拟聘雇的台港澳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②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 审批程序: 1、劳动保障部门接受用人单位申请后,由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申报资料按要求进行审查,并向用人单位提出必要的质询,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初步的审查意见; 2、涉及聘雇外国人的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该外国人出入境居留以及国籍等情况进行确认,并提出意见(许可与否); 3、对送达的报批资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对用人单位作相应的调查,并提出意见; 4、对审核送达的报批资料作出最后审批。 审批方式: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审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2、外国人就业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其延期审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审批时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 2、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就业证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就业证延期手续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承办科室:市涉外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272678 审批单位: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内容:办学的资质条件、机构的名称和性质及培训工种(专业)、层次。 审批对象:申请办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 审批理由: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秩序。 审批依据: 1、国务院令第226号《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15、16、17、18条的规定。 2、粤府[1990]75号《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第12条的规定。 审批条件: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场地、设备、师资、教材、办学目标、教学计划、规章制度等符合标准。 审批程序: 1、申请办学的单位或个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保障部门派员审查申办单位或个人的办学条件; 3、经审查,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审批方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审批时限: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承办科室:劳动培训科(金新路54号四楼) 联系电话:8621642、8621643 审批单位: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内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 审批对象:申请承担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 审批理由: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 审批依据: 1、劳动部[1990]第1号令《工人考核条例》第19条的规定; 2、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10条规定; 3、劳培司[1996]58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7、8条规定。 审批条件:鉴定所(站)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等符合标准。 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评估; 3、根据评估结果,符合条件者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统一分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码和鉴定许可证编码。 审批方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办科室:劳动培训科(金新路54号四楼) 联系电话:8621642、8621643 审批单位: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内容: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2、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药品。 审批对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审批理由:确保参保职工得到优质良好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参保职工购药,确保职工用药安全。 审批依据: 1、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7条; 2、劳社部发[1999]16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6条; 3、劳社部发[1999]15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12条。 4、粤劳社[2002]30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4条。 5、市政府令第45号《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28条。 6、汕府[2000]194号《批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11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其中《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第7条,《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5条、第6条,《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10条。 审批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 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②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③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④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⑤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⑥严格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必 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 2、定点零售药店 ①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②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的服务质量; ③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④符合区域布局原则,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⑤保证营业时间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⑥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 拟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如下条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②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4)医院自配制剂 ①已取得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和制剂批准文号; ②自配制剂的价格已获得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审批程序: 由申报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审查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目前执行国家、省的药品目录,暂不受理有关药品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申报。 审批方式: 1、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审批; 2、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3、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药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审批时限: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院自配制剂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审查合格的给予批准,不合格的说明原因。 承办科室:医疗保险科 联系电话:8284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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