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工伤待遇项目

待遇计发标准

医疗费用

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70%,用人单位支付30%

辅助康复器具

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

30个月

六级

14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七级

1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八级

1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九级

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十级

6个月

丧葬补助费

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

工亡补助金

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8个月一次性计发

 

 

        以本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实行计件工资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为基数计发。

一级

90%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供养
亲属

        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供养一人者计发30%

供养二人及二人以上者计发50%

被供养是孤老或孤儿者,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经评残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残标准,根据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