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简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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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条件 |
月基本养老金(或一次性待遇) |
死亡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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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实施前(以1998年7月1日为界)前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后退休的。 |
(1)年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A: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B: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C: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1)基础养老金: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离休25%)发给。 |
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1)丧葬补助费发3个月;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发6个月; (3)一次性抚恤金发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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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
(1)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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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并退休的。 |
(1)年龄条件按104号文:A: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B: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C: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1)基础养老金:按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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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
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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