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简明表

 

退休条件

月基本养老金(或一次性待遇)

死亡待遇

《条例》实施前(以199871日为界)前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后退休的。

1)年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A: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B: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C: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0

1)基础养老金: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离休25%)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3)调节金:按《条例》实施时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562元的10%计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4)过渡性养老金:以2002930日为截止日期,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1.2%;乘上历年调整比例。(特殊工种和病退按规定增、减)。

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1)丧葬补助费发3个月;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发6个月;

3)一次性抚恤金发3个月。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1)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老年津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

《条例》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并退休的。

1)年龄条件按104号文:A: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B: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C: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满15

1)基础养老金:按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