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督办规定(汕劳社[200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公文、上级交办事项、信访事项和局重要事项(下称公文、事项)的督办工作,确保公文、事项及时办理完成,防止拖延积压或漏办,提高办文和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事项督办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或单位领导指定的机构负责(下称督办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为公文、事项的承办部门(下称承办部门)。

  第三条 督办部门必须对需督办公文、事项进行分类,并逐宗登记。登记时应载明承办部门和人员、交办时间、规定时限、督办情况和办理结果等内容。规定时限,  为局对该公文、事项交办时规定办理的时限或对外承诺的办事时限。

  第四条 督办部门必须根据交办公文、事项的规定时限、重要程度对承办部门明确提出承办要求,并切实做好督促催办工作。对紧急公文、事项实行专项跟踪督办;对重要公文、事项重点督办,一般公文、事项定期督办。

  第五条 督办部门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督办公文、事项的办理进度、落实情况或其他有关问题。对紧急或特别重要的公文、事项,经催办有可能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完成的,督办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

  第六条 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交办的公文、事项,必须及时向督办部门通报办理情况。

  承办部门的责任人对本部门和人员承办公文、事项的质量和时效负责。

  第七条 承办部门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理完成交办公文、事项的,应当向督办部门说明情况和理由。属紧急和特别重要公文、事项,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必须及时书面报告,提交督办部门报主管领导研究处理。

  承办部门对交办公文、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即时退回交办的部门或领导,并说明理由,不得拖延积压,耽误公文、事项的办理时间;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牵头、主办部门对配合、协办部门负有催办责任,应及时与有关科室、单位衔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公文、事项在传递、移交各个环节,移送部门应严格登记后及时向督办部门反馈,以便督办人员及时掌握公文、事项的承办情况。

  第八条 承办部门两个月内(以交办时间为准)累计有3宗以上(含3宗)交办公文、事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的,承办部门责任人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作出检讨。

  第九条 督办部门没有做好公文、事项督办工作,造成重要政务延误的,督办部门责任人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作出检讨。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