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接访日制度
(汕劳社[2002]145号 2002年9月26日)
根据市委办《关于市直部门和单位建立领导接访日制度的通知》(汕市办[1999]3号)精神,结合劳动保障部门实际,就建立领导接访日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接访目的:旨在改进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和政群关系,更好地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正确地处理好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接访领导:由局领导接访。接访领导依次按月轮换。
三、接访时间: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一为接访日,接访时间同机关办公时间。
四、接访地点:接访领导办公室。
五、接访内容: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执法等,同时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六、接访程序:
1、要求接访的当事人应将需反映的情况和投诉的事由,写成书面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单位的名称、地址;(2)法定代表人姓名;(3)投诉的事实与原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在提交投诉信的同时,填写《汕头市劳动保障局领导接访日来访登记表》一份。
2、涉及人数众多的职工(三人以上)集体上访,属同一事实且申请投诉的事由相同的,应推举出代表(三人以内)参加。
3、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来访反映问题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1)受理一般来访事项,两周内答复;
(2)仲裁申请,符合立案的,立即组织立案,并在60日内完成案件调查和处理工作;不符合立案的,7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
(3)对不属市劳动保障局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务,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举报电话。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劳动保障局特设群众举报、投诉及咨询电话,号码为:8437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