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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2007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汕劳社[2007]10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一、2007年工资指导线
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水平,以及人工成本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制订我市2007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如下:
1、基准线为10%。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组织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对于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水平己达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增加工资。
2、上线(警戒线)为14%。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对于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竟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上线。
3、下线为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企业工资增长。职工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的企业,可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实施意见
1、各类企业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在工资分配中应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的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参照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充分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2、各地应加强对工资指导线的宣传,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增长,应建立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按照“两低于”原则来确定。并通过加强生产管理,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强企业的竟争力。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