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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汕就业办事指南

 

一、内容

汕头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台港澳人员在汕头市范围内的单位就业,签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二、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三、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

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需提交资料

(一)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需提交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4)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程序

(1)申报受理。用人单位备齐有关资料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资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批发证。符合条件的,签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3)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注: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延期《就业证》

1、需提交资料

(1)《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申请表》及单位延期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注册证的复印件;

(3)台港澳人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4)体格检查报告复印件;

(5)《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注:如《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需带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2、程序

①申报受理。用人单位备齐有关资料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资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②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3、办结时限:即办。

(三)变更《就业证》

1、需提交资料

(1)《变更申请表》及单位变更报告。

(2)相应资料(如证件号码变更,提供个人有效证件资料页的复印件;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的营业执照、证明等)。

注:《就业证》加注页已填写满的,并需提交大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办理。

(3)新聘单位合同、聘书、合约、委派书复印件。

(4)原聘单位解聘证明。

2、程序。参照变更程序。

3、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补办《就业证》

1、需提交资料

(1)《补办申请表》及单位报告(需阐明遗失原因、并提供原《就业证》号码及该人员现住址);

(2)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

(3)有效证件复印件;

(4)大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

2、程序:参照延期程序。

3、办结时限:即办。

(五)迁转《就业证》

1、迁出本市提交资料

(1)新聘人员有效通行证复印件;

(2)新聘单位拟聘人员的证明;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4)原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迁入本市提交资料

(1)同级劳动主管部门开具《迁移证明书》;

(2)新聘用《台港澳人员申请表》一份;

(3)用人单位与受聘者合同(或合约、聘任书、委派书)一份;

(4)近期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

3、程序:参照延期程序。

4、办结时限:即办。

(六)注销《就业证》

1、需提交资料

(1)《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及单位注销报告;

(2)《就业证》原件。

2、程序:参照延期程序。

注: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3、办结时限:即办。

五、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粤价[2002]394号文规定:聘用台港澳人员须缴就业调配费:每人每月9元,《就业证》工本费每本10元。凭票据缴交。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86450068645007

监督电话:8645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