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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事指南
一、内容 市劳动保障局贯彻省劳动保障厅《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 二、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12号)。 三、发放对象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含享受汕头市企业特困职工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四、需提交资料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汕头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明》。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证》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社会保险手册。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社会保险手册及领取一次性安置的证明。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含正在享受汕头市企业特困职工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企业特困职工优待的凭证。 (五)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均需提供本人一寸免冠半身照四张。 五、发放程序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直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办人按表要求如实填写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和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 (三)审查机构工作人员对提交申办资料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部分材料原件退还申办人。 (四)对符合申办条件人员给予受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申办条件人员退回材料。 六、办理时限 收到申办人提交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86450088645009 监督电话:864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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