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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指南

承办部门

市仲裁办

联系电话

8645041

办事地址

金新路54号

服务时间

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事依据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

办事条件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申报材料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要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二)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诉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市工商信息服务中心查询);(4)被诉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资料”原件一份;(5)被诉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

办事期限

 

办事程序

(一)接受申请材料。审核申诉人申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诉人。

(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给被诉人。

(三)收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仲裁费;申诉人未按规定缴纳或办理减免缓手续的,作撤诉处理。

(四)接受答辩及反诉。被诉人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审查被诉人反诉申请,符合条件的合并审理,收费,送达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五)开庭审理。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开庭程序: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

(六)结案。仲裁委员会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三十日。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向申诉人送达同意撤诉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撤诉通知书;办理仲裁费结算手续。

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件)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受理费

3人以下的案件

20

粤收[2004]

80号

 

4至9人的案件

30

 

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50

 

处理费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

300

 

争议金额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

500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累加收费

争议金额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

按3%收费

 

争议金额5万元至10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

按2%收费

 

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1%收费

 

 

 

收费标准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一)项、(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二)、(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